某市医学中心锅炉设备托付某署理安排收购,该收购项目总预算为649万元,选用公开招标方法,收购内容为4台蒸汽锅炉的供货及装置,该项目只需1个收购包。收购文件清晰本项目无进口设备的批文,因而不接受进口产品。由于蒸汽锅炉归于特定品种设备,其包括的部件繁复且功用各异,收购文件要求招标人在报价明细中列明锅炉本体、燃烧器、辅机、给水设备、操控办理体系等的品牌、产地、类型等。开标后,署理安排及时安排评定,承认A公司为榜首中标候选单位,并在指定的媒体发布了中标公告。中标公告发布了中标价596万元,交货期,质量保证期,《中小企业声明函》,锅炉本体和燃烧器等的类型、品牌、产地等信息。
B公司向署理安排提出质疑,要求撤销榜首中标提名人的资历。理由是根据中标公告公示的产品品牌,A公司招标的中心部件燃烧器,其产地为意大利,归于进口产品。B公司质疑此行为违背招标文件关于不接受进口产品的规则。署理安排和收购人对A公司和锅炉厂家来了解,A公司书面回复:本公司在招标文件中呼应本次招标,锅炉不归于进口产品。锅炉的产地在上海,燃烧器归于进口部件,并提交了燃烧器部件进口报关单、产地证明等在国内拼装制作的证明资料。署理安排和收购人交流后,以为A公司能证明锅炉全体在上海拼装出产,燃烧器仅为进口部件之一,A公司的招标产品不归于《政府收购进口产品办理方法》(财库〔2007〕119号,以下简称《方法》)中的进口产品,并对质疑及时进行了书面回复。之后,B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当地财务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根据《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经过我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我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这一定义清晰了进口产品的两个中心要素:一是经过海关报关验放;二是产自关境外。
终端产品是指终究交付给用户的完好产品,如在本事例中的蒸汽锅炉或空调机组;部件是构成终端产品的组成部分,如锅炉设备中的燃烧器,空调机组的压缩机等。
假如终端产品(如锅炉)彻底在国内出产或拼装,即使其部分部件(如燃烧器)为进口,该终端产品也不该被视为进口产品。由于终端产品并未直接经过海关报关验放进入我国作为独立产品,且其主要出产或拼装进程在国内完结。反之,假如收购的标的自身便是进口部件(如独自收购燃烧器),且没有进口批文,则归于违规收购。
在政府收购中,不论部件是否为产品的中心部分,只需终端产品是在国内出产或拼装的,就不该视为进口产品。这一点在财务部国库司的答复中得到了清晰,即“不论是不是货品的中心部件,只需终端产品是国内出产或拼装的就不归于进口设备”。
如有网友发问:“如在政府收购进程中,收购产品部分配件运用进口产品,要不要进行进口产品批阅?(两种状况:1.所用配件归于收购产品的中心部件;2.所用配件不归于收购产品的中心部件)”
财务部国库司答复:“《方法》所称的进口产品,是指终端产品,即收购标的自身是进口产品,假如产品制作中运用进口零部件,无需报批;但假如收购标的为零部件,则应当在取得财务部门核准后,依法展开政府收购活动。”
——单收购燃烧器部件归于进口产品。根据《方法》第三条规则:“本方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经过我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我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这样来看,燃烧器产地来自意大利,的确归于进口产品,假如一个项目的收购需求仅仅独自收购燃烧器,又没有进口批文,那就归于违规收购。
——国内拼装的终端产品锅炉不视为进口产品。在本事例中,A公司招标产品组成部件燃烧器为进口,但A公司锅炉制作商供给的产品零部件进口报关单、产地证明等依据足以证明其招标产品在国内拼装出产,不归于《方法》中规则的进口产品。进一步说,A公司招标的蒸汽锅炉尽管包括意大利进口的燃烧器部件,但锅炉全体在上海拼装出产,因而不该被视为进口产品。这一定论契合《方法》的相关规则,也表现了政府收购方针对国内工业的支撑,而且与财务部《政府收购行政判决指导性事例34号——C大学活动中心多媒体教室建造收购项目投诉案》中的判决理念相吻合。
《政府收购进口产品办理方法》(财库〔2007〕119号)第三条规则:本方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经过我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我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